化学与药学院委员会文件
化学与药学党【2017】15号
化学与药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和团工委要通过党团组织生活、入党启蒙教育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各种形式,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须由本人向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及自传。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安排党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端正入党动机。入党申请人一个季度应至少向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经过1-3个月的培养和考察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可以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各支部应于每年5月、11月分别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八条 学院党委公示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申请入党时间等。
第九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就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察,将考察结果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并向学院党委报告考察情况。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和考察、取得党课结业证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讨论研究提名推荐发展对象,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并将拟确定发展对象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团组织“推优”,按照学校《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政治合格,品行端正,思想进步,立场坚定;
2. 经过一年培养,参加党校积极分子培训考试后成绩达到合格;
3. 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支持班级、学院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民主测评得票数应达到70%以上;
4. 本科生学习刻苦努力,一年内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二年级:综合测评成绩(一年级成绩)在班级前30%之内;
三年级:综合测评成绩(二年级成绩)在班级前50%之内;
四年级:综合测评成绩(三年级成绩)在班级前60%之内。
5.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认真投入科研工作,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认真完成导师、学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
1. 入党动机不端正;
2. 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或信仰宗教;
3. 组织、策划或参加传销;
4. 在校期间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
5. 发展对象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
6.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情况报学院党委备案。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人选的有关备案材料进行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将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院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第十六条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党支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认真完成培养、教育任务。
第十七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应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形式进行。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参加由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通过集中培训后,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将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的材料上报学院党委预审,审查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按有关规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具体程序:
1. 发展对象汇报个人情况;
2.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表明意见;
3. 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
4. 与会党员充分讨论,投票表决。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召开会议,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由学院党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将预备党员接收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将学院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按季度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入党宣誓须在正式场合举行,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考察。预备党员除经常向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外,每个季度须向党支部至少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应于预备期满前一至二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1.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 支委会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4.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相应栏填写支部决议;
5. 党支部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6. 学院党委审批
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具体程序:
1. 预备党员汇报个人情况;
2. 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有关情况、表明意见;
3. 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
4. 与会党员充分讨论,投票表决。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转正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学院党委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联系人要帮助他们深入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酌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 不能用党员条件严格要求自己,宗旨观念淡薄,奉献精神差,不能在党风、学风、班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 不坚持党性原则,不敢与错误倾向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3. 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接受党内组织纪律约束。
4. 预备期内存在考试不及格现象。
5. 预备期内受到学校或学院行政通报批评的应延长预备期半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延长预备期一年。
6. 预备期内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党员档案材料填写、整理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部要建立党员发展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均应装入发展党员档案,形成的会议记录等可复印后装档。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各支部负责核查党员档案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并将档案移交本科毕业生辅导员或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协助相关人员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办理好档案交接记录,以防档案丢失。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健全有关工作台帐。
会议记录,主要包括:党支部大会记录、党委会会议记录等;
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提名推荐记录、民主测评记录、公示记录、谈话记录等;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化学与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