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

校党发[2017]8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学校意见要求,为教育、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去建功立业,现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到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四川、重庆等12省区;基层就业包括参加国家及省(市、区)基层项目(选调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就业和到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单位就业,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国务院最近一次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为每年6月10日前与基层单位正式签订三方协议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应届毕业生(原籍无限制,定向生和委培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学校对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以及到西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参加国家及省(市、区)基层项目(选调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数师等)和到西部地区及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授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服务基层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个别优秀者直接增选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对参加国家及省(市、区)基层项目(选调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和到西部地区及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所在学院(系、所)党组织可根据其在校表现,将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列为人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称职)的我校学生,3年内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条 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为:

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的毕业生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0元: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贵州省、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每人奖励人民币 3000元;

到陕西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每人奖励人民币 2000元;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每人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对于国家下达的面向新疆和西藏等特殊公务员项目招录的优秀毕业生的奖励,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向其所在学院(系、所)提交基层就业的证明,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登记表》。

第十条 各学院(系、所)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汇总核实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初步表彰名单和标准,公示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四章 违约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参加国家及省(市、区)基层项目(选调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的毕业生应按协议完成服务期;到西部地区和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就业协议的最低工作年限。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奖金并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对于在校期间恶意违反就业协议者,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